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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人开始拥有自己的房产,而随着房价攀高,私人房产成为许多普通家庭的最大一笔财产。但这房产与国际上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因为其中没有土地所有权。理论上讲,所有城市住宅用地都是国家的,我们并不是完全拥有自己的房产。虽然法律规定住房可以享有七十年土地使用权,但这一制度上的缺陷意味着我们只是自己私房的寄住者,最大的户主仍然是政府,公权力随时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收回住宅用地,让业主多年积聚的财产付之东流。
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面临的就是这样的问题。今年伊始,业主们从《常熟日报》上一则公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将在15 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而居民们则认为这是商业开发。问题是,所谓“公共利益”往往是由政府部门来界定的。在缺乏个人权利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句百试不爽的说辞,只要祭出这一法器,便可以横行无忌。正如当地规划局一位官员所称:“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个是市委市政府定下来这样一个项目。”可以推定,即使是纯粹的商业开发,当地政府因出让土地而增加财政收入,也可以解释成是为了当地公众的利益。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只要是政府的主张,还有什么不是公共利益呢?几十年过去了,人们仍然必须为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可过去年代的人都明白,在集体的名义下,国人曾经遭受过怎样的罪。 这种情况下,七十年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不过是一纸空文。当地规划局对这块土地的用途一再修改,先是住宅用地,然后改成公共设施用地,最后又改成商业用地。当住户住在买来的私房里,脚下的土地却在不断改变性质和用途。该区有个住户几经拆迁,拆得两手空空,欲哭无泪。2005年购房时他特地到规划局去查文件,了解到该区十五年之内都是住宅用地时才敢购房,结果仍然没能逃过再次拆迁的命运。刚获得几年的房产证转瞬变为废纸,许多人连房贷都没有还清就变成了拆迁户。而尚未被规划的老百姓住在自己的房宅里,还不知道合法拥有的房屋哪一天也会突然遭遇厄运。 类似这位住户经历的并不罕见,前一时期就有这样的报道:大连60栋海景别墅建成14年就因新项目面临拆除,武汉马湖新村小区400多套住房建成不足5年也将拆除,扬州两个小区刚入住不久就被政府二次出让土地使用权也要拆除,理由都是“公共利益”。无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得出结论,中国的建筑寿命平均只有30 因此,目前的问题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服从公共利益,而是政府部门能否遵守社会契约,不致看到土地增殖就单方面撕毁出让土地的协议,依靠公权力巧取豪夺,成为只赢不输的庄家。应当明白,对于防止当前社会的尖锐矛盾来说,维护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同样符合公共利益,而且是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在目前尚不能解决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由行政部门说了算,而应当发挥立法部门(人大)和司法部门(法院)的作用,尤其是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及争执,更应当有人大的立案程序和法院的依法裁决,同时应尽快立法保障七十年土地使用权,防止公权力借“公共利益”的名义随意剥夺。 否则,我们就并不真正拥有自己的房产权,辗转拆迁的百姓就无异辗转沟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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