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
承蒙邓正来先生看得起,请我这么一个外行去讨论他的书《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第二版2011)【会议是在暑假期间】。一下这个博文是在当时的发言稿上整理出来的。
邓先生在这本书提出了一个问题,即“邓正来问题”。“邓正来问题”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才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当然,邓老师的目的不是为了提出一个问题,而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针对他自己的问题,邓老师的回答是:找回、或重新发现中国的“主体性”才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或者说是通向“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的最佳(如果不是唯一)路径。
鉴于我写完了一篇(相对短的且相对不太学术的)文章,“Neo-modernity: A Manifesto”(不幸的是,这篇文章已经被两个杂志拒绝了,目前在第三个杂志上审。杯具呀!),而这篇发言可以说是基于对Neo-modernity的理解的一点展开。加上我今后的几个小文会讨论比如“普世”(问题),普遍意义等等,所以,放在这让大家先有个“过渡期”。
当然,另一个原因是最近太忙,没有时间写新的博文(其实我写了好几个新的短文,但可能都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登出),所以,拿这个东西凑个数,各位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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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邓老师的邀请。听了几个小时的讨论,越来越觉得自己绝对外行。我大部分时间从事比较实证的社会科学研究,对法学特别是政治理论的东西了解甚少。因为从事具体研究的不同,做相对实证的社会科学的人,总是对过于形而上学的讨论,特别是文本分析的问题,抱以一种警惕的态度,我大概也不例外。
今天我会讲四个小问题:第一是先阐明我对邓老师这个问题的理解的前提。尽管大家都提到了福柯,福柯在他死前最后的一篇文章里面“什么是启蒙”的文章里面,可能真正地开始意识到他过去的一些讨论的缺陷以及别人对他有许多的误解,所以他要为自己“辩护”。他的文章是回答康德在两个世纪前回答的同一个题目,就是“什么是启蒙?”。我个人认为福柯的一部分内容加上和另外英籍印度裔的科学哲学家巴斯卡(Roy
Bhaskar)的东西,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我称之为了“新现代性(neo-modernity)”的立场。我个人认为福柯在后来的时候已经不可以称为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者。福柯指出事实上“现代化”还有另外一种含义,即所谓的“现代化”是一种精神,而不是一个时代。所以现代化本身有点类似于把自我启蒙当成现代化的等同。在这样的前提下,现代化就是无所谓西方或者东方(那么是不是要有北方或者是南方,比如说拉美)。如果假定现代化是一种精神,那么这种精神简单说就是critical
reasoning,在这样的意义上,现代化是没有止境的(open-ended)。所以我认为这种精神代表了一种所谓的“新现代性”【我将另文阐述】。
如果这样理解这种“新现代性”(或者是邓老师所说的现代化的模式),那么“现代化”的潜能就还远没有穷尽,事实上也不可能被穷尽。因为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批判来加以讨论,因此是没有止境的。在欧美的哲学家里,William
Connolly最早能够认识到了福柯的精神,他认为福柯阐述了一种“永恒的批判”(permanent
critique)。但是,如果光有福柯的(只重文本)的批判而没有科学实在论(scientific
realism)的支撑是有问题的,它很容易陷入虚无主义,陷入唯文本而文本的东西(或者说是idealist
critique of ideas)。我所说的“新现代性”就是基于福柯的“什么为启蒙?”的理解,加上Roy
Bhaskar的科学实在论。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不太同意把现代化范式称之为西方现代化、北方现代化、南方现代化。
阐明了我的前提以后,然后我讲明三个对邓老师的理解。首先过去我孤陋寡闻,根本不知道邓老师的这本书,所以是非常短的时间内看了,故有些理解有失偏颇。第一我觉得他对“法律条文主义”的批判根本不够彻底。要想对中国当下的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作出评价和回应的话,不仅必须依靠对条文本身的诠释和拷问,可能更重要的是对特定条文下的“受制者”(subject)的福利是否得到削弱或者增减进行实证研究。而对受制者的福利是否得到削减或者是增减的判定,只能是基于受制者的角度,同时是在实证的基础是给出判定。因为我对法律条文主义也不太了解,因为我不做法学。但是假定邓老师对法律条文主义的基本素描是确切的话,那我个人认为法律条文本身的问题不是实证过多,而是实证不够。因为法律是正式制度的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如果我们能够对法条或者是制度下的受制者的福利是否得到削弱或者是增减做出更多、更好的实证的话,我们才有可能或者说我个人认为也应该发展出一个以受制者为中心的道义理论(a
subject-centric theory of justice)。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不能事先认为某些知识或制度就一定是不好的,或者某些知识或制度就一定是好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去经过实证的拷问。显然,所有的真实的社会科学知识本身都是有批判价值的,从而也是能够给我们带来解放的。而归根到底也只有这样的知识才给我们能够带来解放。这些是巴斯卡的讨论,这些精神可以和福柯联系在一起。对法律条文的批判,事实上是我们做得不够,做得不够的原因刚才季老师还有刘老师等等都做了一些评点,某种意义上可能就是我们在目前的体系下不太容易或者说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去做这样的实证研究,因为做这种研究都要冒风险。
第二要捍卫一下邓老师对社会学的角度,同时个人觉得他可能也走得不是特别彻底。因为我看了一下高全喜老师在这个集子里的一些东西,个人认为高老师所说的知识社会学不是从一个恰当的分析角度的说法至少是有失偏颇,邓老师的分析角度是可以的,但是没有更进一步。比如说在第二版大概花了四十页的篇幅,说现在中国的法学是不贴近中国的现实,我觉得事实恰恰相反,中国的法学太贴近中国的现实了!按照福柯的理解,主权的权力无所不在,所有的法律理论都不得不在这一套权力体系下运行,因此所谓的权力本位主义、法律条文主义,乃至本土资源等等,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这种权力体系下的自我约束的结果。当然邓老师确实在他的67~80页里面都提到过这些东西,但是仍是不够彻底的。
最后想谈谈邓老师的问题中的问题,邓老师引入了一堆问题。他所谓的提供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事实上他列了八个问题。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其中的一个我认为不是很容易成立的,因为它是一个典型的“集体主义”的问题。他说“每一个中国人的理想”,他提到:“中国人也不可能以中国人的方式有尊严地活着(就中国人能够按照他们愿意生活于其间的那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生活而言)”。
首先我说谁是中国人?谁代表中国人?你怎么知道每一个中国人的理想?至少你一开始先见的说某一个意图是“中国人”的意图不是特别恰当。这是不是反映了福柯或者说尼采他们批判的知识分子自我认定的“天赋代表权”?就讲这么多,超时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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