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转发一篇文章,该文对中国人为什么缺乏契约精神从道德层面进行了剖析。虽为一家之言,但对于我们培养契约精神,融入现代文明是有借鉴意义的。
诚信与契约,道德与契约,道德社会与契约社会,这些名词如何理解?其逻辑关系能否自洽?我们不能麻木漠视。因为我们在前行的路上已经看见他们正在向我们走来。
立国、立法,其实,都是立约。但,这种契约精神,在传统中国,是欠缺的。由于欠缺这种文化基因,故,即使在今天,中国人对契约精神往往是无法理解的。契约精神不同于契约,就像没有正义理念的人,很难自觉地实践正义一样。我们可以说,西方是契约社会,而中国是道德社会。
更准确地说,中国式道德,不是真正的道德,而是梅因所说的“身份”。在几大所谓轴心古老文明中,不同文明的超越维度是各有特色的:希伯来的超越维度是宗教,古希腊的超越维度是理性,古代印度的超越维度是解脱,古代中国的超越维度是道德。前三者具有很强的心智色彩,而中国的道德则在心智上相当粗浅。因为道德如果是身份依附性质的,那么,就很难创造一个契约社会,也就很难创造一个复杂社会。于是,人们在心智上,就无法超越诸如宗族、血缘等自然属性。尤其是中国的儒家在道德上是自我肯定的,而一神教、哲学,由于具有超验维度,因此,从希伯来以及古希腊发展起来的西方文明,在道德上,是自我怀疑的,他们会求助于一个超越世俗的标准。
因此,要看懂中国文化中是否具有契约精神,就得追溯中国人的道德依据究竟是什么。因为道德不健全、人格不完整的人,很难达成像样的契约,也很难理解和执行契约。
首先,中国文化欠缺宗教和哲学,而只有宗教和哲学,才能提供道德的超验维度。中国式道德,其实就是“礼教”。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中国的立法者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而“礼教里面没有什么精神性的东西”。黑格尔对中国文化的总结性批评:“毫无精神性”,实际上借鉴了孟德斯鸠的研究。
其次,中国式道德“毫无精神性”与缺少自治是相关的。自治由“自己”和“法律”这两个词组成,意思是一个城邦能够颁布、施行自己的法律。现代社会则发展出了个人自治。但,正如孟德斯鸠的观察那样,“当旅行家们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着的国家时,他们很少谈到民法”;在那里,“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
再次,契约精神所需的平等人格,在传统中国也是欠缺的。孟德斯鸠认为,东方国家实行的是“政治奴隶制”。赫尔德认为中国是以父权制为基础的专制国家,中国人的“政府和法律的特点是规整性和严格固定的秩序。国家的全部体制、各等级之间的所有关系、义务,都是以儿子对父亲的尊重及臣民对国家的父亲的尊重为基础的”。赫尔德承认中国“有高度发展的政治文化”。但这种政治文化只是一种“奴隶制文化”。
复次,契约精神需要立约者心智健全。西方是法理型、说理型社会,这是宗教、哲学带来的心智特征。而中国式道德,赫尔德说是“孩童般的道德”。他认为,“中国人的立法和道德乃是人类理智幼稚的尝试”,“中国人以及世界上受孔子思想教育的其他民族仿佛一直停留在幼儿期”,因为中国人的道德所要求的只是“孩童般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使得中国人“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造成了中国历史的长期停滞。赫尔德还指出,孩童般的道德也是中国官吏的人格的普遍特征。
最后,契约精神需要公私分离。中国式道德是儒家士大夫道德为主宰的。他们往往家国不分、公私混同。并且,以身份等级来认定道德的优劣。这就导致了中国式契约往往都是不彻底的契约,在契约的最后执行上,往往不是依据法律而是“礼教”。
正是契约精神的缺失,导致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公司治理等诸多现代制度难以在中国落地生根。而且,让中国文化的道德终极关怀,实际上成为不可能。最终,道德往往停留于所谓“内在超越”上,沦为道德伪善。而契约发达的社会,由于其立基于坚实的理性—信仰系统,故可以迎来持续的社会更新和技术创新,以及新生活和新道德的延续。
自洽释义:自洽是指一个理论或体系在逻辑上自我一致、不自相矛盾,且能够解决相关问题和适应相关数据。它的概念源于哲学和物理学领域,后来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学科和领域。自洽是构建任何理论或体系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科学研究和理论创新的重要基石。自洽要求理论在解释和描述现象时不能出现逻辑矛盾。这意味着理论的各种推论和预测必须相互一致,不会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如果一个理论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那么这个理论就不能被视为自洽的。除了逻辑一致性,自洽还需要理论能够适应并解决问题。理论应该能够解释和预测现象和事件,并得到实验和观测的支持。如果一个理论无法解释或预测相关数据,那么它就不能被视为自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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