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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标的的交付与提示义务

(2025-04-03 12:29:06)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谁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
  • 受让人
  • 承担了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以下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保险法》第48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 《保险法》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4.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5.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及时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如何处理?——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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