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
(2024-11-26 14: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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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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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具体包括:
- 责任免除条款
- 免赔额
- 免赔率
- 比例赔付或给付
- 其他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注: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依法履行了提示义务
-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聊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免责条款提示“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依法履行了提示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