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
(2024-11-18 13: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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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后又依本条款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 当事人对保险人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合同解除后果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上述两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