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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法的适用规则

(2024-10-31 14:38:39)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 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保险法
  • 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
  1. 例外: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
  2. 例外: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
  3. 例外: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
  • 注: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二、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期间自2009提10月1日起算的情形
  1. 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30日规定
  2. 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依法行使解除权,适用30日规定
  3. 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二年的规定
  4. 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30日规定。
三、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案件的再审程序适用
  •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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