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相关规定
(2024-10-23 15: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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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对债务人的以下重大财产权进行处分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借款;
- 设定财产担保;
-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放弃权利;
- 担保物的取回;
-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注: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依法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