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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管理人的职责

(2024-09-05 12:29:11)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二、管理人依法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债权申报登记册】,应详尽记载如下内容:
  • 申报人的姓名
  • 申报人的单位
  • 申报人的代理人
  • 申报债权额
  • 担保情况
  • 证据
  • 联系方式
三、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内容
  • 债权的性质
  • 债权的数额
  • 担保财产
  •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
四、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登记表的后续义务
  • 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 在破产期间,保管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申报材料【上述材料,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五、管理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处理
  •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 管理人认为存在以下相关情况,有权重新确权
  1. 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
  2. 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
  • 管理人重新确权的法定程序
  1. 在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后
  2. 或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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