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管理人的职责
(2024-09-05 1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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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 申报人的姓名
- 申报人的单位
- 申报人的代理人
- 申报债权额
- 担保情况
- 证据
- 联系方式
- 债权的性质
- 债权的数额
- 担保财产
-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
- 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 在破产期间,保管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申报材料【上述材料,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 管理人认为存在以下相关情况,有权重新确权
- 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
- 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
- 管理人重新确权的法定程序
- 在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后
- 或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