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纠纷案件的解释
(2024-03-12 13: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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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开办企业的资格认定
——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
——开办单位在该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
——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将所抽逃、转移的资金或者隐匿的财产退回
——退回财产用以清偿被开办企业的债务
——自愿对被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按承诺对被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
——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
- 被开办企业是指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
- 资格认定
- 具备法人条件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 按法人资格认定,依《民法典》六十条的规定一,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实际投入资金已达到“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的数额的
- 实际投入资金未达到“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的数额的,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
三、开办单位存在相应行为的处理
- 开办单位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以逃避被开办企业债务的
- 开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被开办企业撤销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 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