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解释:民间借贷中的本金、利息及逾期的处理及解释适用
(2024-02-06 14: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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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金的认定
-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 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有约定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有约定从约定
-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偿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