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案件的解释:自行协议与网络侵权赔偿的法院认定
(2024-01-15 14: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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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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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约定的自行协议【无效】
- 主体:
- 被侵权人
- 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 无效协议涉及的内容
- 一方支付报酬
- 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
- 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 具体行为
-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
- 擅自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
- 权利主张者
- 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
- 发布该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 主张的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责任后果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请求
- 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
-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
-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认定为被侵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数额或利益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