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财产保全
(2023-09-06 13: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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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 程序: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
-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1)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仲裁委员会压根补齐的内容
-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5条: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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