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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承包合同中关于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处理

(2023-07-21 12:11:52)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无效的情形
  • 违反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的约定无效
  1.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3.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4.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约定无效
  1.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3.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收回其原承包地的约定无效
  1. 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约定无效;
  2. 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约定无效
二、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情形分别处理
  •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发包方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
  1. 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3. 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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