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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2023-03-14 11:47:06)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应支持的责任承担主体
  • 医疗机构
  • 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
  • 缺陷医疗产品的销售者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血液提供机构
二、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具体责任承担
  • 医疗机构无过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以下单位进行追偿
  1. 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
  2. 缺陷医疗产品的销售者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4. 血液提供机构
  • 医疗机构有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的——以下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医疗机构追偿
  1.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
  2. 医疗产品的销售者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4. 血液提供机构
  • 缺陷医疗产品(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
  1.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2. 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 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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