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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误交付与失而复得

(2022-12-02 12:11:56)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的)的责任
  • 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
  • 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
  1. 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2.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二、赔偿后又找回原物(包括丢失、被盗、冒领、逾期等按灭失处理的)的处理
  • 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
  • 通知退还、领回的期限届满后无人领取的——按无主货物处理
  1.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无人领取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
  2. 货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3.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
  4. 包裹、行李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5. 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6. 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 铁路运输企业未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而自行处理找回的货物、包裹、行李的
  1. 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2. 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已付赔款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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