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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特种买卖

(2022-09-15 13:30:33)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具体是指
         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二)出卖人的合法权益:
  •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20%)
  •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 出卖人有权
  1. 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2. 或解除合同【另: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上述关于未支付数额、催告、合理期限等规定的,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的
  1. 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
  2. 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
  • 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 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 如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
  1. 首先达成合意
  2. 不能达成合意的
       (1)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
       (2)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的,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三、试用买卖合同
  •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
  1. 买卖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如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也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 试用期,买受人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3.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负担
  5. 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 下列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
  1. 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 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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