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2022-06-29 1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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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理解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
: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
- 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二、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
四、当事人以风险负担没有约定
- 标的物为种类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