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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中不得扣除利息的确定

(2009-03-05 11:00:32)
标签:

杂谈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除以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关联权益投资=(关联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更多内容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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