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可以不再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当期所得:一是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二是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所得;三是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更多内容请参见:
前一篇:税务机关反避税现场调查程序
后一篇:资本弱化中不得扣除利息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