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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秘定约所反证出来的“外须和戎”政策的实质
如果清廷在与西方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过程中力求减少自身权益损失的举动不足以完全证明其对外妥协是一种策略的话,那么中国与秘鲁签订1875年条约的事件中则足以提供有说服力的佐证来证明此时的清朝不是在僵化地对外妥协。
1872年7月10日,秘鲁偷载被诱拐华工的船只在日本横滨被日本当局扣留,清廷得知消息后派人至日本参与处理案件并使这批被诱拐的华工遣返回国。秘鲁企图仿效英国、法国等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先例取得对华通商的特权,清廷派出了它最为得力的汉臣李鸿章与秘鲁代表进行反复交涉,最终秘鲁不仅同意与中国签订有助于中国权益的通商条约而且也同时签订了有助于保护中国在秘华工权益的条款。
对于条约的具体签订过程此处没有必要详加叙述,但是此次签约无疑为中国与其它存有大量华工的国家签定类似的条约提供了范例,因为在1877年、1881年清朝又分别与西班牙、巴西签订了《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和好通商条约》,从而至少在书面上相应地维护了在古巴、巴西的大量华工的权益。
比起在中法战争后签订勉强维持清朝体面的《中法新约》来,中秘条约的签订算是晚清对外交往中的一个极为成功的例子,甚至于清朝在此条约中还稍占上风。这当然部分地要归因于秘鲁的小国地位无法在实力上与当时的清朝交锋,但这也说明了清朝对外政策区别于不同的国家,而清廷官员在此次签约过程中竭力维护清朝权益与在外华工的做法也足以证明他们在对西方列强的外交中所体现出来的懦弱特征要归咎于清朝实力上的弱小与困惑的处境。
当然,对于秘鲁签订类似条约的事件并不属于我们解析晚清战备轮廓中对外妥协政策的范畴,它只是我们用以提供佐证的一个例子,因为晚清生存战略中对外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西方列强以及后来的日本,而它的对外妥协政策的策略性意义也正体现于与此等强国交涉的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