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陶某杀情妇案,证据不足法院顶住压力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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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证据不足杀人动机事实不清 |
分类: 刑事案例(冤案平反) |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6日早上6点半左右,陶某与情人冉某波在遵义市湄潭县一住所夜宿时,冉某波被杀害,后公安机关在湄潭县车站将陶某抓获。
案件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2013年3月25日,遵义中院依法宣告陶某无罪
法律分析
1.杀人动机牵强。案发之前陶某应冉某波电话之邀,专程从龙里赶往思南,并与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当晚一起与朋友吃饭期间并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后陶某因情生恨,临时动杀心,杀人动机牵强;
2.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预谋杀害冉某波,应该不会在案发前张扬地与冉某波等五人一起吃饭;
3.案发当晚,冉某波与陶某所住的房屋门锁被毁,为第三人入室提供条件;
4.根据现场勘验、尸检报告以及现场血迹分布动态,现场发生过搏斗,但陶某与冉某波力量悬殊较大,应该不会形成如此的案发现场,且若陶某与冉某波有过近距离搏斗,无法解释为何陶某身上无冉某波血迹;
5.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后陶某衣衫不整地从小区慌乱离开,还分别告诉了其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张某,冉某波被入室盗窃的小偷杀害,种种表现不像刚刚杀人并消灭作案痕迹后的状态;
6.陶某在逃离现场时没有带走凶器而是带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这点不合常理,而陶某在无罪辩解中称包与皮外套被小偷拿走,与公安机关一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互印证;
7.4月6日12时,湄潭县公安局勘验现场结束后,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尸体运至殡仪馆,案发现场实际已被破坏,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8.陶某有罪供述中称凶器是在沙发上拿的,但是据被害人家属回忆,从未见过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一般很少会出现羊角刀,经过检测,羊角刀上也没有陶某的指纹,直接证据不能指向陶某。
综上,合议庭认为该案疑点重重,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陶某作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