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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鸿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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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释义

(2022-03-27 11:38:05)
标签:

药品管理

境外药品

人体健康

妨害管理

分类: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曾庆鸿律师总结辩护思路

1.涉案药品在境外是合法上市。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2.本罪的保护法益是药品管理秩序,是具体危险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是本罪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公告方式宣布禁止使用的药品名录。例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吡硫醇注射剂的公告》(2018年第99号),明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吡硫醇注射剂。如果违反公告,继续生产、销售吡硫醇注射剂,则属于上述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3. 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缩了本罪成立的范围。该规定反映了立法机关对民生的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对于未经许可进口药品的行为,例如陆勇销售假药案中,陆勇的行为虽然违反《药品管理法》,但如果未经许可进口的药品根本没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不仅不能构成销售假药罪,而且也不能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以上2.3出处:陈兴良《妨害药品管理罪:从依附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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