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宝玉生辰”不属于学术
(2021-12-08 09: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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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雪芹教育历史文化 |
分类: 石学 |
介绍《考证曹雪芹》(四)
《曹雪芹生辰考证》——为确定曹雪芹诞辰而做的全面总结(二)
“考”“宝玉生辰”不属于学术
针对王靖《贾宝玉生辰考——“五月初三”说质疑》一文,霍国玲撰有《再论曹雪芹的生辰——兼答王靖、肃之先生质疑》一文。此文收入《红楼解梦》第二集中。这里首先需要揭露的是:王靖、肃之两个名字,实是同一人。即《红楼梦学刊》1993年第3辑刊出的《贾宝玉生辰考——“五月初三”说质疑》一文,实与《红楼梦学刊》1992年第4辑所刊发的同名文章,内容相同,作者相同,只是作者之名分成了两个。
对于王靖、肃之的文章《贾宝玉生辰考——“五月初三”说质疑》,霍国玲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指出王靖、肃之的四点错误:
第一,“立意的错误”
文中指出:
王靖、肃之选择贾宝玉的生日进行考证,这本身就是个错误。因为贾宝玉只不过是曹雪芹笔下的一个小说人物,而小说本身则是一篇空虚幻设的假话。去考证小说中人物的生日是无意义、无价值的。更何况,贾宝玉的生日根本无法考定。
第二“主观随意的错误”
论证的过程其实就是就是揭示客观规律的过程。在这当中,最忌讳的是无视客观事实,而主观设置一套,依据主观设置的一套论证,而得出结论。如此结论必是主观唯心的结论,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不过是主观随意玩弄的一场游戏而已。不幸的是王靖、肃之正是这样做的。
举例来说,同一年的四、五月份一共有多少天?凡稍熟悉一些中国历法的人 ,都知道,共有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58天,第二第可能是59天,第三种可能是60天。但到了王靖、肃之那里,不予论证,便毫无道理地选定58天作为先决条件。如此明目张胆地搞“主观随意”,超出学术范畴。
第三“对原材料理解上的错误”
书中明明写的是“才五七”,意刚刚到“五七”——即“五七”的第一天。
但“才五七”到了王靖、肃之那里,却提出相反的看法——认为其意是“五七的最后一天”,即同“才满五七”是同一词义。
“才五七”与“才满五七”两种含义不同,这是常识,为何故意混淆?将其都理解为“五七的最后一天”?
第四“论据选择不当的错误”
王靖、肃之为什么一定要将一年的四、五月份的天数必须是28天,作为自己论文的先决条件?又为什么一定要违背常识,将“才五七”,坚持认为其意为“才满五七”呢?——只为说明曹雪芹的生日不是“石学”学者所论证的“五月初三”,而是书中两次所提到的“四月二十六日”。
——王靖、肃之在没有任何道理的情况下,首先认定“四月二十六日”必定是曹雪芹的生日,之后才设法论证,在论证过程中,一再出现违背常识的笑话,也在所不惜。
“四月二十六日”书中虽然提及两次,但与曹雪芹的生日毫无关联,只要认真读一读该书,并不难理解。
第一次出现“四月二十六日”是在第二十七回:
至次日,乃是四月二十六日,原来这日未时交芒种节。尚古风俗:凡交芒种节的这日,都要设摆各色礼物,祭饯花神。言芒种一过,便是夏日了,众花皆卸,花神退位,须要饯行。
曹雪芹的生日是在芒种节之后,而非芒种节这日。文中说:“言芒种一过,便是夏日了,众花皆卸”,就是说自芒种节开始,便“众花皆卸”了。从第六十二回湘云“醉眠芍药裀”来看,是在芒种节之后,而非芒种节这日,即四月二十六日这日绝非曹雪芹生日。
第二次出现“四月二十六日”是在第二十九回:这一回提到的“四月二十六日”与第二十七回所提到的实是同一天。在书中作者详细记述了宝玉在这天的活动。在这一天中,无论他的长辈、还是同辈,就连张道士在内,任何人都未提及宝玉的生日,可见此日不可能是宝玉的生日。如果是宝玉的生日,必定会像第六十二回那样,宝玉忙得不可开交,那有闲功夫逛清虚观?
为答王靖先生,霍国玲写出《再论曹雪芹的生辰——兼答王靖、肃之先生质疑》一文,寄给《红楼梦学刊》,并附于1994年8月2日写信给主编F先生的一封信,要求《学刊》“能给予发表的机会”。然而主编F先生不予理睬。(为便于读者阅读此信及肃之的《贾宝玉生辰考》一文,该文作为“附件”刊于《红楼解梦》第二集。)
红学界领导人若欲抵制徐恭时教授关于1995年6月4日开展纪念曹雪芹诞生280周年活动的呼吁,完全可以公开自己的观点,为什么采取如此非学术的卑劣手段?
什么叫做学术堕落和腐败?红学界领导人以自己的行为提供了实例。
(霍国玲、紫军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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