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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制度土改杂谈 |
分类: 杂文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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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在《大国之基》中讲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两场革命锻造出来的制度。其实,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经历了 “土改”、“合作化”和“家庭联产承包”三次大的调整。
一、“土改”
土改就是平均地权,平分土地。
中国历史上爆发过无数次农民起义,都是因为农村土地兼并和贫富两极分化引起的。每一次农民起义都要求平分土地,远的不说,明末李自成农民起义提出“均田免赋”,清末洪秀全太平军提出“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辛亥革命孙中山也提出“平均地权”。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轰轰烈烈的湖南农民运动,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帮助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获得土地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所以,新中国建立后迅速在全国进行了“土改”。
这就是《大国之基》所讲的中国农村第一场土地革命。
“土改”解决了农民有地种问题,但未改变土地私有制性质。
私有制条件下,小农经济是一种极不稳定的社会形态。土地私有,允许买卖,个别分得土地的农民因天灾人祸陷入困境又会被迫卖地。有人卖地,就有人买地,土地又会重新兼并,社会又会重新产生贫富两极分化,久日久之,土改了又和没土改一样。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始终摆脱不了土地兼并和农民起义循环往复的噩梦,根本原因就在土地私有制。
二、“合作化”
土改后贫雇农分得了土地和农具,但东家一头牛,西家一张犁,不利于农业生产。于是在新老解放区出现了大量农民生产“互助组”,有些地方出现了股份制农业生产合作社,史称“初级社”。
为使“土改”成果不至得而复失,农村再度陷入土地兼并和两极分化,土改后党和政府积极引导农民,推动农村的“互助合作” 运动,促使股份制的“初级社”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高级社”转化。
高级社土地公有。
1956年我国农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土地私有制被彻底消灭。
这是《大国之基》讲的中国农村第二场土地革命。
合作化后,1958年高级社转入人民公社,中国农村发展走了一段弯路。经过1960年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颁布实施, 中国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基本确立。
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最大弊端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特别是生产队“集体劳动”, 出工一窝蜂,干活磨洋工,出勤不出力普遍存在,严重阻碍农村生产发展。
三、“土地承包”
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虽然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农村生产力水平低,生产工具落后,基本上是以蓄力耕作和人力劳动为主,农业生产仍然处在自然经济,也就是小农经经济发展阶段,根本谈不上什么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和商品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单位把农民集中起来“集体劳动”, 农民没有自己可支配的时间,加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为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又在农村搞“社教运动”,改造农民的“小农意识”,但收效甚微。
这是为什么呢?
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不是人的意识决定人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尽管实现了“合作化”,土地归公,建立了“人民公社”,但中国农村的生产方式依然是小农经济。这种“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和制约着中国农村的“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占农村社会统治地位的依然是千百年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也就是一家一户耕作的生产意识。这种小农意识仅凭说教是很难改变的。
生产关系变更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否则就阻碍生产力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改革的大幕。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十八位农民冒着极大风险开始“土地承包”,此后中国农村掀起了新一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浪潮,这就是在全国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单说就是“土地承包”。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只是把集体的土地承包给一家一户的农民耕种。它既防止了土地“私有化”导致土地兼并和农村贫富两极分化的弊端,又符合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低,基本上还处在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它使农民获得了更多耕作自由和人身自由,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村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从“土改”到“合作化”,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经过三次大的调整,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并使中国农村获得了40多年的繁荣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赢得了40多年社会稳定。
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是一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它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一种适合国情,独具特色的土地使用制度。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