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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酝酿的优先股制度试点

(2013-05-24 20:33:44)
标签:

杂谈

     优先股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权上有限制,优先股可以优先分配股息,试点阶段采取固定股息,股息水平、积累条款、参与条款由发行人灵活决定。
     优先股在财产清偿时可优先分配未发放股息,清偿权先于普通股。
     表决权方面,优先股享受参与优先股利益有重大的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发行人拥有决定优先股中是否设置转股和赎回权的权利。连续欠息情况下,可考虑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恢复。
     优先股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和不得滥用权力的义务。在某些情形下,优先股不纳入持股比例的合并计算。
     对于发行与交易,目前考虑,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均可发行优先股,现阶段不允许在设立阶段的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允许发行不同清偿顺序的多系列优先股,发行规模有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司采取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进入交易所系统集中交易,私募发行的优先股进入转让平台。
      资源来源:和讯网  
       BY:@春晖投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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