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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募集资金使用新规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2013-04-03 21:35:42)
标签:

杂谈

上交所募集资金使用新规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上交所对2008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http://www.shenchunhui.com/_private/guifangxingwenjian/fagui/2008/mujizijin.doc(以下简称旧规)进行了修订,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http://www.shenchunhui.com/_private/guifangxingwenjian/fagui/2013/shangshigongsimujizijin.htm(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主要变化包括:
1、适用依据变化
旧规适用依据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 http://www.shenchunhui.com/_private/guifangxingwenjian/fagui/2007/muji.htm
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http://www.shenchunhui.com/_private/guifangxingwenjian/fagui/2012/jianguan-02.htm,并废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新规即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制订。
2、修改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包括:
其一,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旧规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为了拓宽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新规除了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其二,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按照旧规,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且简化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三,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旧规要求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将上述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3、修改超募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现行相关规定未限定每12个月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新规对超募资金使用增加了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4、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
旧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新规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期限延长至一个月。
5、明确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
旧规对上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可以进行置换的具体期限。新规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6、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旧规仅要求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新规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要求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相关披露内容,即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如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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