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本案委托人在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某村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2009年,上海市金山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以新建隆安东路为由,声称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拆迁,代表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本案委托人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要求委托人在其提供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空白合同)上签字,并承诺一定会按照法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委托人给予妥善安置补偿。
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任,2009年9月,委托人在空白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合同相对方为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同月,申请人拿到填写完毕的补偿安置协议,发现协议中补偿标准不合理,遂委托律师维权。代理律师遂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之诉,本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法律分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一点也可以在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被其废止的1993年11月24日法复【199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所折射出的法治精神上得以印证。
基于以上分析,委托人当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在此不作赘述。
【办案点睛】:
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当事人被骗在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上签字,其后才发现拆迁人当初承诺的安置补偿标准根本是一纸空文,之后围绕该合同进行一系列的诉讼,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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