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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研讨会之——征地拆迁矛盾的根源

(2014-01-23 11:54:11)
标签:

杂谈

【注】本篇由笔者根据录音进行整理,在尊重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曹圣明主任原话的基础上,在措辞、结构、编排上有所变化,未经曹圣明主任审核。

【背景】

2014年1月15日下午2点到6点,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举办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研讨会”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801会议室召开。研讨会主办方邀请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财税法、传媒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各领域人士各抒己见,碰撞出思维的火花,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果。

【发言概述】

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曹圣明主任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研讨会暨圣运成立三周年年会” 对于当今出现征地拆迁矛盾的原因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是国家在土地制度上的设计及产权不明所造成的。我们的任何一块土地都是县市政府在行使,国家土地主体被虚置;集体土地集体所有,我想问的是哪一个集体。从法律层面保护他,我保护谁?没有可保护的人。二是,产权问题,归哪一个集体?另外一个,我们没有拆迁制度,只有一个原则,只有一个宣誓性的条款,宪法与土地法都是这样,对公共利益概念也是不明确的,商品房是不是公共利益?没有给任何人一个救济途径。每一年评十个、一百个重大,也无法解决制度问题。要把这些提交给立法机构,制定出法律才能解决列举十大的问题。即使有法律,能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我们作为实务人员,怎么去解决问题。我们没有土地征收法,也没有拆迁法。我们今天讨论的条例,也不是法律,条例是政府制定的,用政府制定的法规去管制政府,会给政府一个给农民利益更进一步侵犯提供一个合法的途径。我的观点认为,我们应该要求、提请国家制定一个法律,而不是一个条例。因为法律有救济措施,可以依法来保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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