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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解读
近年来“中国式拆迁”大行其道,由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广东乌坎事件”、“河南项城暴力强征土地案”、“江苏邳州暴力征地血案”、“湖南株洲强拆自焚案”……各地由征地引发的流血性冲突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已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根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首家行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承诺只为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维权,办理了大量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作为最接近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务的律师队伍,圣运所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对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实务瓶颈、制度挑战以及失地农民维权路上的辛酸与困境,体味至深。
本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立足于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新意一: 严格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作出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第20条规定,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依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五)、(六)款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后,依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极易被地方政府做扩大解释的实际情况,为防止地方政府将一些本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纳入征地建设项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加入“应当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的限定条件,可以更好防止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做扩大解释。
新意二:严格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送达方式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履行告知义务,尤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这样涉及群众最根本利益的行为中,而且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送达还关系到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问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中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送达做出了严格规定,强调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仅有在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且这种送达方式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新意三: 除去征收、拍卖等必要费用后不低于95%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返还给被征地村集体
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地方政府可以从中获利,本条从根本上遏止了地方政府可以从非法征收中渔利的可能性。规定土地出让金扣除征收及拍卖必要费用后,返还给倍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进行分配,且征收及拍卖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限定在土地出让金的5%以内,这样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动机已不存在,有助于土地征收依法进行。
新意四:严格限定违章建筑的认定
实践中,由于农村地区土地长期以来建房审批制度不完备,很多房屋合法建成多年后缺乏相应的土地、房产权利证书,而一旦遇到拆迁,很多地方借口此类房屋建设未经合法规划审批,未取得手续进行建设,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者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中,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为临界点,区别对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的房屋,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后建设的房屋,满两年未进行处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不满两年的,应当予以适当适当补偿。非因被征地农民原因造成的,被征收土地、房产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