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公房承租人及次承租人补偿安置权利

(2013-10-23 15:21:51)
标签:

人民

杂谈

拆迁矛盾

拆迁人

分类: 律法视眼

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相对人可以向其主管单位申请使用公有房屋、或福利分配公有房屋、或公有房屋产权人与相对人形成租赁关系,使相对人具有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因此相对人依合法程序可以取得公有房屋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公有住房使用权能够依法产生衍生价值,其具体体现在:公有房屋使用人将房屋面向市场出租产生的直接收益;公房转私房产生的直接利益,此是房改政策对公房使用人赋予的政策导向收益;最重要的是公有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后对公有房屋使用人产生的利益。上述财产利益都是公有住房使用权衍生出来,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具备物权属性,是一种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是公有住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占有、合理使用公有住房,并对公有住房享有收益权。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权人虽然不具有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不等同于在拆迁过程中,不具有合法的拆迁权益。

 

一、公房承租人补偿安置权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条规定说明房屋承租人作为拆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参与到整体的拆迁行为过程中,拆迁人作为公权力机关必先掌握拆迁法规以及拆迁政策,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承租人的参与进行明示或告知,使房屋承租人作为拆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实际参与、发表建议、并能够通过确立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维护房屋承租人的既有权益。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条明确了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如何处理拆迁安置事宜的解决方式:第一,被拆迁人与房屋实际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协议的,或被拆迁人与房屋实际承租人对拆迁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已经对房屋实际承租人安置的,拆迁人作为拆迁行为主体,由其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在此情形中形成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人对房屋实际承租人安置的完整解决方案,三方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第二,被拆迁人与房屋实际承租人对租赁关系的解除不能达成一致书面意见时,为了维护房屋实际承租人的既有权益以及可得利益不受损害,增加了拆迁人的特定义务,此特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即应当由拆迁人组织并实施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由被拆迁人履行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义务。原则上此重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原租赁期限内不能增加原承租人的义务,保证房屋实际承租人的利益公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充分体现了保障房屋实际承租人利益的原则,以及明确了房屋实际承租人在拆迁活动中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公平受偿权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公房承租人应当依法获得补偿安置,但实践中鉴于其承租人身份,在争取合理补偿安置过程中往往障碍重重。维权律师在这一环节中,必须要结合案情,制定切实有效的维权方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补偿。相关权利人也要坚定维权信念,与律师配合,争取案件圆满结局。

 

二、次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

 

对于拆迁公房存在转租情况时,次承租人是否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在确定次承租人是否能获得补偿前,应先确定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对于承租人的补偿问题,上文已做论述,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对此也有个变迁过程: 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实施)第3条规定被拆迁人包括承租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第4条第三款规定被拆迁人仅指房屋所有人而不再包括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经成为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区别于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独立的当事人,但条例第27条对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时的拆迁补偿安置作出了特殊规定。到2011年1月19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承租人补偿的规定。

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拆迁补偿政策对承租方如何补偿会作出相应规定,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所以,目前对承租人的拆迁补偿有地方政策的依据政策争取,没有的,主要依据合同法处理。

次承租人的权利来源于承租人,既然承租人法律都没有规定则次承租人同样应按合同法规定处理。有的学者指出,应区分非法转租和合法转租,但笔者认为,无论转租行为如何,均与拆迁补偿无关,次承租人的损失应依据合同向承租人主张。

按目前法律规定,次承租人本来只能依据合同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但若启动诉讼程序,次承租人的证据责任较重,民事诉讼程序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代理律师另辟蹊径,通过给拆迁人和地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促使其敦促承租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方法,取得了出其不意的效果。

承租人依物权法规定依法享有占有物权,也是拆迁利害关系人,承租人依法可以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也依法享有针对拆迁的审批环节的合法性提起救济程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