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浙江拆迁系列之: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

(2013-08-21 09:55:29)
标签:

拆迁矛盾

拆迁人

人民

行政复议

杂谈

分类: 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

 

年过三十的周先生是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塔村的居民,2012年年初,因平阳县昆鳌快速联系通道工程建设需要,昆阳镇就成改造办公室提出以厂房标准对周先生所有的房屋予以拆迁安置,并且通过《责令期限拆除通知书》以拆违代替拆迁。对拆迁安置等专业法律知识了解有限的周先生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完全听信当地政府的责令,经人介绍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李吏民取得了联系,李律师耐心地对案件的基本情势进行分析后,决定为周先生代理此案件。

 

【办案掠影】

 

李律师分析了周先生房屋被拆的案件详情之后,决定了方案第一步,即争取政府信息公开。于是,在专业拆迁律师李吏民的协助下,周先生于2012年4月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平阳县规划局在相应期限内回应了周先生。这时李律师从公开信息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内,了解到本案的纠结之处在于周先生居住的房屋在2002年的台风中灭失,而平阳县规划局认定周先生于2002年之后修建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筑。规划局给出的证据是该地在1992年即停止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属于规划严控区,因此2002年的重建房属于违法建筑。

然而周先生向李律师描述的情况中,该房屋并不同于平阳县规划局所说的是非法建筑,周先生声称在2002年台风中房屋灭失后,于同年申请重新建设,并经平阳县昆阳镇平塔村委会、城南办事处等部门同意。

2012年底,李吏民律师作为周先生的代理人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被告方为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告周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系行政处罚,但却没有履行立案、调查、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平阳县规划局撤销该行政行为,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此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平阳县规划局双方皆提供证据,其中包括《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责令期限拆除通知书》等文件。

最终于2013年3月,平阳县人民政府认为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令期限拆除”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被诉方“责令期限拆除”行政行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等程序,已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责令期限拆除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行政程序当中每一个看似微小的步骤都必不可缺。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想了解更多的拆迁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圣运律道”,关注“圣运律道”您将有机会获得王优银律师主编的«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一书,心动不如行动,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搜号码”搜索“bjshengyun”点关注。OK!

方法二: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查找微信公众帐号”搜索“圣 运律道”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圣运律道二维码(左侧图片),点击关注。OK!

http://www.bjsheng.cn/upfiles/201308/20130820103236523.png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