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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拆迁系列之:法院判决确认市国土规划局信息公开不作为

(2013-08-15 11:14:44)
标签:

拆迁矛盾

拆迁人

行政复议

杂谈

分类: 案件分析

【事实概要】

 

    陈先生是武汉市东湖区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花山村村民,其农村宅基地房屋及依法承包的耕地区域地块相关部门拟进行项目建设,并已经开始拆迁安置工作。陈先生为了核实这次拆迁的合法性,于2011年11月20日向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所涉宅基地地块和耕地区域地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文件。武汉市国土规划局一直没有作出回复。陈先生又向湖北省住建厅提出了行政复议,而这次申请又被驳回。陈先生认为市国土规划局一直未对其回复,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为了稳妥起见,陈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优银、尹利兵和李小乐代理诉讼事宜。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被告市国土规划局自称已履行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在举证的时候自称并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其举出武汉市人民政府一份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该《通知》称“市各有关部门在两个开发区的分支机构享有市级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该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由开发区规划部门行使,故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亦由其履行。

另外,被告辩称在收到陈先生的申请后,即告知应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部门获取信息,并联系了该部门,将相关材料转交其办理。武汉市过去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经依法对陈先生进行了回复,告知其尚未在所属地块上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据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起诉。

 

    律师办案第二辑: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判决认定被告败诉

 

    被告的辩称让陈先生有些慌张,他开始担心自己的主张是否能被支持。而三位拆迁律师以自己丰富的职业经验告诉他,这种情况并不新鲜,让陈先生稍安勿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国土规划局在收到原告陈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其并不是该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原告陈先生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东湖规划分局制作,故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应由东湖分局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之规定,被告市国土规划局应当告知陈先生其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和联系方式,进行转办的应当将转办的情况告知申请人,但是被告市国土规划局在起诉前一直没有答复陈先生,违反了上述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武汉市国土规划局为及时对原告陈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律师看法】

 

    “踢皮球”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之一,当事人往往对政府部门的运作不甚了解,其分工职权也往往让人云里雾里。在本案中,虽然东湖分局已经向陈先生进行了答复,但是由于程序上的瑕疵最终导致被告败诉。由此可见,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一定要切记“依法行政”,不仅仅要关注实体,程序的严谨性与合法性同样重要。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详情见:http://www.bjsheng.com/template/T_Content_Comment/index.aspx?nodeid=23&itemid=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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