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系列之:律师协助当事人告赢城市管理局
(2013-08-12 1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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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矛盾拆迁人行政复议杂谈 |
分类: 案件分析 |
【事实概要】
李先生一家祖辈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淮肥村,依法在该村拥有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李先生的房屋产权证照交由自家亲戚收藏保管。然而,这名亲戚在2007年11月因突发车祸不幸去世,李先生的房屋产权证照也就无法找到。2013年2月5日,李先生收到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第3480211号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将李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原告限期拆除。原告不服该决定,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李先生依旧不服,便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为了顺利维权,李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优银、李吏民、刘晓刚代理诉讼事宜。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城管局提交证据,坚称自身行为合法
被告合肥市城管局在2013年2月5日对原告李先生作出第3480211号《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称李先生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第一条的规定,责令李先生拆除房屋。被告合肥市城管局于2013年5月16日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律师办案第二辑:律师协助当事人寻找转机
三名拆迁律师积极的和当事人做过了沟通,让李先生更全面的了解了自己的案件。李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其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被告合肥市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遵循法定程序,也没告知原告李先生享有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的权利,导致事实上剥夺了原告李先生的上述权利。被告合肥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导致李先生全家无法安神,侵犯了最基本的生存权。三位拆迁律师决定利用这个点为原告李先生谋求转机。
律师办案第三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支持原告李先生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了(2013)包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书。在本案中,被告合肥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面的签收人和日期一栏均为空白。被告又通过在《合肥晚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称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于是只得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院认为被告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在既无证据证明原告李先生下落不明亦无证据证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其径直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方式客观上影响了原告李先生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合肥市城市管理局2013年2月5日作出的第3480211号《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看法】
行政诉讼中的公告与送达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事项。当事人在与涉案的有关部门进行交涉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各项文件,以便在后续的维权程序中派上用场。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