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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房屋拆迁补偿主体制度的建议

(2013-07-09 11:45:45)
标签:

杂谈

分类: 律法视眼

一、明确城市拆迁补偿主体的确定原则

 

(一)、“受益者补偿”原则为主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不明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整个拆迁活动中缺少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为这种混乱现象提供了解决办法。“所谓受益者补偿,是指由引起行政补偿责任之行为而受益的主体对权益受损者承担补偿责任。由于行政补偿是公民为公共利益而承受的特别牺牲,公益性是行政补偿的基础,无公共利益即不可能发生行政补偿,无论是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的征收行为或‘类似征收行为’还是相对人主动对公共事务进行的无因管理,都是为满足一定的公共利益。”

在房屋拆迁中有时候受益主体只是国家,如沿途征收房屋用来修建铁路;但有时却是国家和另一个私法主体并存的情况,如政府在城郊偏僻区征用土地后,为了方便周边群众的吃穿住行,开发商在此建了商业区,不仅满足了周边群众的生活,开发商的利益也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的补偿责任就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二)、“利益平衡”原则为辅

 

“利益平衡”原则也被称为“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的利益能够达到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由于受益者补偿原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所以用利益平衡原则来完善补偿主体应当适用的原则。

 

二、区分政府行政补偿中的不同角色

 

各种各样的房屋拆迁引发的暴力案件已经开始让人们怀疑政府的职能,部分地方政府不仅没能成为被拆迁人私有财产的守护神,反而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作为弱者的被拆迁争夺利益,成为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带头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利益需要,传统的行政理念和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由于“全能政府”的理念占主导地位,政府随意干涉房屋拆迁的案例比比皆是,通常都是假公益拆迁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再加上公共利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使得政府公权力能够更多的介入到其中来,在房屋拆迁中政府和开发商想方设法的将行政权力引入到商业拆迁中,使得商业拆迁披上公益拆迁的外衣,政府和开发商好从中谋取利益。

对此,政府在房屋拆迁中角色的错位,并不是要否认其在商业拆迁中的必要,相反,政府必须保持适当的存在,只是要求政府的职责有适当的转变。第一,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政府应当是私有财产的保护者。宪法规定,政府能用强制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基于此,公民才会拥护一个政府的产生。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弱者,这时政府就要为弱者提供帮助,履行政府的职责。其次,政府不应当扮演拆迁纠纷的仲裁者。前文已经讲到,在强大的政府和开发商面前,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又担当着双重角色,所以政府必须承担同意征地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责任,并且不能再担任仲裁人的角色,应当另选出来一个有权威的,能够保证拆迁工作既合理又公平的另一个主体如法院做裁决,才能保证在这过程中有理可讲。最后,政府要适时的转变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履行好在公益拆迁中职责,同时做好商业拆迁的服务协调。

 

三、结  

 

综上所述,政府要想彻底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的失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口头说说是没有用的。政府必须要明确立法理念,尽快出台一部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清理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与国家政策,与上位法不符,严重侵害被拆迁利益的制度,参照国外的相关做法,确立受益者补偿原则为行政补偿的最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行政补偿中不同角色。在司法领域中对房屋拆迁的各个方面做好详尽的规定,使被拆迁人在一个公正和谐的法治环境里安心,以此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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