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拆迁案例之:超过拆迁期限实施拆迁违法
(2013-07-02 1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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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拆迁矛盾杂谈 |
分类: 案件分析 |
【案情简介】:
陈先生住在陕西省A市某小区,小区有点老旧,但地处中心区倒也方便。2008年4月15日,小区张贴《拆迁许可证》,载明该小区因旧城改建项目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为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由某开发公司负责实施。知道要拆迁了,陈先生非常关心补偿问题,没过多久,补偿方案出来了,拆一补一,重新安置的房子远离市中心,还是期房。陈先生对补偿方案很不满意,开发商威吓利诱软磨硬泡什么招数都用了,始终没有达成协议。拆迁期限过了,开发商仍然在实施动迁工作,陈先生一家就开发商超过拆迁期限实施的动迁行为提出了质疑。开发商则称自己已经依法申请了延期,并已经获得了延期许可,其实施上述行为合理合法。
本以为拖过拆迁期限就不用拆了,没想到还是不行。而且,开发商也改变了战术,召集社会闲散分子开始不停地骚扰陈先生。陈先生知道靠自己再拖下去不会出现奇迹,请律师,问了一圈当地的律师谁也不敢接,于是陈先生慕名到北京找到著名的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李宁律师。
【办案掠影】:
李宁律师了解案情后,凭借丰富的经验推断开发商不一定会对拆迁证延期,于是决定首先对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进行司法审查。果然,开发商在拆迁证到期后,自认为延期没人会审查,就没去办理。得到这个结果后,李宁律师立即向相关部门提起查处申请,不久后,相关部门向开发商下达了责令停止拆迁通知书,要求其在依法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前暂停拆迁活动。
在提起对拆迁许可证审查的同时,李宁律师还提起了对拆迁土地、立项、规划的审查,结果,开发商的拆迁违法一个一个暴露出来。面对律师维权的强大压力,开发商终于同意变更补偿协议,经过协商,陈先生终于拿到了满意的补偿。
【法律分析】: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以,探讨相关规定,仍有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不办理拆迁续期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04]128),明确规定,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也没有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属于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未予以吊销拆迁许可证处罚的,应当准予拆迁人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在依法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前,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活动。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