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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撤销沈阳市东陵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013-04-18 16:21:26)
标签:

杂谈

分类: 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因沈阳市东陵区政府相关项目的建设,居住在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大洋安村的卜巧连女士一家的承包土地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强行拆迁。该土地是作为卜巧连女士连同卜金有先生和卢素芳女士三人通过承包或转租的形式经营的,而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却未在拆迁征地之前进行任何相关文件形式的通告,卜女士一家认为在此事件中自己连同合作伙伴的利益遭到侵害。于是2012年6月,卜女士连同卜先生和卢女士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为代理律师。之后,刘晓刚律师积极向三位当事人了解大致案情,并为其设计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争取信息公开受阻

刘晓刚律师在与卜女士等三位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为进一步取得与此次拆迁项目的更多相关证据,王律师协助卜女士分别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卜女士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了有关此次拆迁补偿等事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在卜女士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2日以一封《不予公开答复书》回复了卜女士。其大致内容为“被答复人卜女士等人不具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体资格”和“被大夫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被答复人生产、生活不具备关联性”。

行政诉讼夺取公道

这封答复书使卜女士十分困扰,然而刘律师并未被权势所趋,再次冷静分析过案情之后,刘律师决定协助卜女士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的申请,申请判决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在此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不作为。案件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卜女士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为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为反驳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在《不予公开答复书》所述的“与被答复人生产、生活不具备关联性”的理由,卜女士等人提交了与该土地相关的各类证件用以证明自身作为该地权益主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中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转租协议书、土地租赁合同等。

卜女士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交了申请和相关证件之后,经由沈阳市中级法院严密调查,卜女士等人通过承包或转租的形式经营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大羊安村部分地块,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该村的土地信息,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利益关系,且该信息对卜女士等人的生产、生活造成直接影响。

2013年4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不予公开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撤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公开答复书》,判令该政府于十五日内对卜女士等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目前,此案件本部分已审理完结,将顺利进入下一环节。

【律师说法】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此案件中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十分繁琐复杂,而被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以不同理由拒绝公开信息。一旦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律师应当保持冷静沉着,不畏权势的态度深入分析政府给予的《不予公开信息答复书》,分析政府给出的理由是否符合申请人的条件状态,并以此为突破口,向更高一级政府提交行政诉讼申请。在百姓利益和政府权势中调解平衡,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正是律师应当展现的职责。在此案件中,这一职能被体现得淋漓尽致。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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