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比利益和虚名是一种悲哀——自私和不求上进者的悲哀,令人鄙视,并授人以笑柄。
攀比本身并不是一个贬义词。攀是向上的意思,攀比也就是与比自己强的人比,并向他靠拢,以求上进。但是现在有一种人热衷于和别人比的是生活条件、是经济收入、是有没有评上先进、是奖金分配的多少、是提升或者荣誉,凡是在个人名利范围内的事情,他们都要比,而且必定是向上比。比不过,轻则消极不满,重则大吵大闹。至于在利益分配上他们比别人占先的时侯,他们的理由自然是干脆的:我比他们强,我应该。但是这种理由永远是对着在利益分配上不如他们的人。而在相反的情况下,他们拿出的又是另一套理由:我不比他们差,我也应该有。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其自私的心态已经跃然纸上了。有利必争,正是这一类人生活的原则。
还有一种人则更加令人不齿,他们并不以发发牢骚或者闹闹情绪就了事,轻则挑泼离间,破坏团结,重则使出种种阴谋,设计陷害。更有甚者,一些人为了实现其野心和满足其挥霍的目的,无止尽地向高消费和高职务攀比,从而不惜采用非法的手段,公然对抗法律,将国家和他人的财物窃为已有,贪污索贿,走私越货,甚至雇用杀手,害人性命。他们和攀比的本意背道而驰,并在私欲的极度膨胀中毁灭了自己。
比是必要的。真理需要比较,贡献需要比较,工作也需要比较,一切奉献的领域都应该比较,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才能显出优劣。我们提倡学习上向优秀的人攀比,工作上向先进的人攀比,事业上向有成就的人攀比,精神上向高尚的人攀比。我们并不一概反对生活上的攀比,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本来就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但是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不过分脱离群众,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为好。那种置利益分配基于工作成果这一基本原则于不顾,而是以个人为中心,以自私为目的,以胡搅蛮缠甚至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手段,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
我们是一个事理分明的民族,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周礼.天官.内宰》上就说:“比其大小,与其粗良,而赏罚之。”在利益分配的领域里也是需要比较的,但是比较的是劳动成果,是工作责任,而不是所得利益的本身。利益只是结果,而奉献才是原因。只有多奉献,才能多分配。以奉献为宗旨的人,他们也有比较:工作上向更高的目标比较,思想上向更高的境界比较。而那些热衷于生活上的攀比,脱离劳动成果在利益上的攀比,尤其是因主管人员失去原则,使他们从中得到过好处的人,极少会在工作上作出努力,在思想上加强修养,所以这种人多不求上进,而且精神必定空虚,虽在局部上可能小有所获,但从长远看,一定失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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