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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

(2025-11-10 22:53:34)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贴息资金的支付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需持有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方能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于逾期贷款的利息、加息和罚息,财政部门将不予贴息。


第六条,中央财政特别倾向于西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七条,只要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且贷款已落实并按时支付利息的在建基础设施项目,都有资格按照规定申请贴息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会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通常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上限。


第九条,贴息期限根据项目周期有所不同:3年(含)以下的按建设期贴息,超过3年的不超过5年,购置项目则按2年计算。


特别说明,2013年的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至12月,自2014年起,贴息周期调整为前一年的12月21日至次年的12月20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贴息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提交贴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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