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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市场准入

(2025-01-26 23:40:46)
然而相对于外资,中国政府对国内市场的市场进入,却未同步开放,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先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并审查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这种批准完全是在银监部门裁量权之内的。如果不批准,发起人事实上是无从上诉的;且通过《反垄断法》第7条之规定,使中国金融业也包括在受保护的,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
国家安全的行业之内,免于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章节之检视。


本文认为, “抓大放小”为中国健全宏观调控手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策略之一。在国有企业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非国家控制不可的少数关键企业应由国家掌控;放开其余一般性生产竞争领域中的国有企业,让它们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随着市场结构的波动变化而不断重新组合,以合理流动资源要素,缩短结构失衡,实现优胜劣汰。〔 2〕银行业有其特殊之处,因一国的金融体制涉及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反垄断法出台后,期许透过竞争来提升银行体系的效率,首先逐步地开放民营银行,不仅开放民间参股,也应鼓励纯民营资本新设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缓和目前的行政箝制以利金融市场活化,

合理设计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法律框架(如何设计?),一方面疏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建立适当的监管机制,平衡内资与外资之准入差距,内外兼修,稳固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主角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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