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经济特区的用意及历程
(2024-12-02 21:42:12)
1979年7月19日,中央下发“中发[1979]50号文件”,正式批准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划出一定的区域试办“出口特区”,并指出,“关于出口特区,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汕头、夏门设置的问题”。
1980年3月24—30日,谷牧副总理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检查总结50号文件的具体执行情况,会议采纳了广东提出的建议,并报中央同意,将出口特区改为具有丰富内涵的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正式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
广东领导人意识到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创造性地提出模仿国外现有的出口加工区,划出一块地方建设“贸易合作区”的设想。在诸多沿海省份中,广东省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地理位置上,它远离北京,处于中国最南部,用它作实验不必担心政治或经济的混乱对全国带来威胁;无论是在重工业还是在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广东所占比例不大,危及国民经济的风险很小;由于毗邻香港,广东是中国通向世界的最方便之路,最有条件试验国外对中国有用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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