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当年的优惠政策
(2024-11-06 21:42:28)1980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珠海、汕头相继成立经济特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全国体制改革的试验田,深圳、珠海、汕头以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精神,走出了独具特色的特区建设之路,带动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40年阔步前行,税收印证着经济特区发展的内生质变。回顾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发展历程,税收政策支持与体制机制创新如影随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税务实践创造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既是特区成就的一股强劲动力,也为新一轮改革开放注入勃勃生机。
政策之“特”:税收优惠激发特区开放型经济“一池活水”
经济特区成立初期,正值我国改革开放不久,各类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促进经济活动的政策在特区先行落地。当时,在经济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各类减、免、退税优惠政策,有效吸引外资,为早期特区招商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随着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继公布施行,我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为外商在特区投资发展提供了保障。
始创于1988年的珠海元朗食品有限公司是改革开放第一批中外合资企业,在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伍素萍看来,外资企业落户珠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两免三减半”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特区的税收政策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在早期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伍素萍说道。
在招商引资、扩大开放的背景下,珠海、汕头等特区涌现了一大批“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并率先运用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特区产业经济,也由此造就了格力、金山、超声、拉芳等一批知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