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原产地规则
(2023-10-12 10:56:28)宽松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区域内贸易和生产创造活动的开展
近年来,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快速兴起并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原产地规则是指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制定的、由FTA各缔约方普遍接受的规则,是所有FTA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货物的“法定国籍”,原产地具有唯一性。即使货物经历了全球价值链的诸多环节,原产地也只能是一个国家(地区)。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最惠国待遇和政府采购政策等;同时,国别贸易统计、关税征收、进口配额、“两反一保”等领域的具体操作也都以其为基本依据。
CPTPP是目前覆盖范围最广、开放程度最高的FTA之一,影响力巨大。CPTPP的原产地规则保持了现有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高标准范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计算方法,对累积规则作出了创新。
CPTPP第三章为“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其中,第3.2条采取形式上的“三分法”来界定原产货物:一是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属于原产货物,如在缔约方相关领土内种植、培育、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等;二是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属于原产货物;三是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需要根据其区域价值成分(Regional Value Content,以下简称RVC)判断是否属于原产货物。
关于RVC的计算,CPTPP第三章第3.5条提供了四种方法:一是价格法,主要根据特定非原产材料价格,公式为RVC=(货物价格-特定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价格×100%;二是扣减法,主要根据非原产材料价格,公式为RVC=(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价格×100%;三是增值法,主要根据原产材料价格,公式为RVC=原产材料价格/货物价格×100%;四是净成本法,仅适用于汽车产品,公式为RVC=(净成本-非原产材料价格)/净成本×100%。
需要注意的是,CPTPP对各类货物没有设定一个统一的RVC数值作为认定原产货物的标准,而是对不同的计算方法赋予了不同的RVC数值要求。以HS编码为6702.10的商品为例,适用价格法时RVC应不低于55%,适用扣减法时RVC应不低于45%,适用增值法时RVC应不低于35%,三种计算方法满足其一就可认定为原产货物。
同时,CPTPP第3.10条规定了累积规则,以拓展原产货物的范围。所谓累积,可视为原产资格从上一缔约方传导至下一缔约方。第3.10条第2款规定,如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则该货物或材料应被视为原产于该另一缔约方。该款属于传统累积规则,也称为“不完全累积”。在传统累积规则下,用以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或材料必须具备原产资格,才允许进行累积。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是CPTPP缔约方,若英国从澳大利亚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奶用于生产奶粉,则牛奶视为原产于英国。
第3.10条第3款对累积规则作出了创造性规定,即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商使用非原产材料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无论该生产活动是否足以赋予该材料本身原产地位。换言之,即使生产材料不具备原产货物资格,仍然允许其生产活动进行累积。这种累积规则更为宽松自由,属于“完全累积”。例如,阿根廷不是CPTPP缔约方,若澳大利亚从阿根廷进口原产于阿根廷的牛奶用于生产奶粉,英国再从澳大利亚进口奶粉用于生产饼干,则在澳大利亚发生的从牛奶到奶粉的增值部分,可以积累到英国饼干的原产成分计算中,牛奶的价值则不能计入。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原产地规则若过于严格,会产生较强的限制效应,从而构成非关税壁垒,不利于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增长。因此,从鼓励区域贸易的角度出发,应当建立差别化、弹性化、包容性强且灵活的原产地规则。总体来看,CPTPP原产地规则较好地体现了这一要求。在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面,CPTPP提供了多元化的计算方法,且未对RVC设置统一标准,体现出其规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对缔约方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有助于帮助各缔约方的货物获得原产资格。在累积规则方面,CPTPP允许对非原产材料的加工增值进行累积,实质上是鼓励协定区域内企业在本区域从事生产创造活动,有利于推动区域整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加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