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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2023-10-10 06:24:30)

二、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一)CPTPP中的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CPTPP对原产货物的界定,采取“形式上的三分法”。对于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如何具备CPTPP项下的原产货物资格,需要重点说明,这就要分析CPTPP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根据CPTPP第3.5条之规定,原产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RVC),应按照价格法、扣减法、增值法及净成本法四个公式进行计算,以识别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条件。CPTPP第3.5条所规定的四个RVC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价格法

2、扣减法

3、增值法

4、净成本法(仅适用于汽车产品)

对于上述CPTPP中的四个RVC计算公式,需要重点说明以下三点内容。

第一,CPTPP并未对上述RVC规定一个统一数值,作为货物取得原产地资格的标准;而是根据CPTPP附件3-D,通过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RVC,只要有一个满足CPTPP附件3-D中的具体要求,货物就可以获得原产地资格。比如,对于HS编码为6702.10的商品而言,在适用价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55%;在适用扣减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45%;在适用增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35%。无论采取哪一计算公式,只要其中一个RVC结果符合标准,货物就能取得CPTPP项下的原产地资格。再如,对于HS编码为70.05的商品而言,在适用价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50%;在适用扣减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40%;在适用增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30%。同样,无论采取哪一计算公式,只要其中一个RVC结果符合标准,货物就能取得CPTPP项下的原产地资格。

第二,CPTPP针对汽车产品,提供专门的RVC计算公式——净成本法,体现出对汽车产品原产地资格确定的严格与慎重。至于CPTPP为何专门针对汽车产品,提供RVC计算公式。本文认为,对汽车产品设置专门的RCV要求,会促使生产商前往区域内投资建厂,尽可能利用区域内零件生产汽车,以谋求协定税率的适用。实则,对汽车产品专门设置RVC标准,并非CPTPP的独有特质。USMCA(美墨加协定)也将RVC比例的变更,聚焦于汽车产业,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第三,CPTPP提供四个RVC计算公式,允许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灵活选择不同的RVC计算方法。在不同的RVC计算公式下,只要符合其一,即可获得原产资格。因此,更有助于企业享受CPTPP优惠关税条款,进而提高CPTPP项下协定税率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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