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2023-10-06 23:09:42)-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 Investors - 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2006年,围绕国际投资协定(IIAs)提交的投资者与国家间的诉讼案至少有25起,其中18起提交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1。如果这个数字得到确认,那么这将是自2000年以来围绕协定产生的已知案件数量最少的一年,这也表明,提交的案件数量开始有所减少。然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机构是唯一一个登记仲裁申请的公共机构,有鉴于此,它还有可能表明仲裁活动正在向其他公开程度较低的仲裁渠道转移。 [1]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方式的演进不是一种平面运动,而是经历了从国家本位阶段到投资者本位阶段转变的过程,在投资者本位阶段上,又经历了从以契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到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发展。贯穿整个过程的线索就是投资者主体地位的变化:其权利主体空间范围从国内延伸到国际,从国际法关系的利益主体上升到权利主体。伴随这个演进过程,相关的国际法也在发生变化,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就是其中最显著的例证。 [2]
随着当前世界经济的深入发展以
及国际投资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间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制,在其自身国际商事仲裁属性所致缺陷尚未解决的背景下,又迎
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随着各国吸引外资和鼓励对外投资政策的深入推进,国际投资环境整体改善。与此同时,近年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这
一趋势反映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机制的重要特点。在对中外投资协定内容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审视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机制面临的重要问题,并根据投
资者-国家间仲裁实践的新发展,完善中外投资条约的相关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3]
2013年4月7日,联合国贸法会议发布了2013年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年度回顾文件。
2013年,投资者至少发起了57个投资者和国家争端解决案件,仅低于2012年破记录的数量。近一半案件被诉方是发达国家,大多数为欧盟成员国;45个案件起诉方是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被诉的政府措施范围宽泛,包括投资激励体制变化、违反合同、直接或事实征收、撤销许可、能源税率管制、错误刑事控诉、专利无效等,70%的案件涉及电力或天然气供应、电信、建筑、旅游、银行等服务部门的投资。报道出来的投资者索赔金额从270万美元到约10亿美元不等,阿尔·卡拉菲诉利比亚案裁决赔偿9.35亿美元,为历史上第二高的数额。
截至2013年底,已知的投资者和国家争端解决数量达到568个,98个国家当过被诉方。四分之三的案件被诉方是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家被诉次数最多。85%的案件由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发起,欧盟和美国分别占53%和22%。在仲裁规则上,62%和28%的案件分别适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274个已结案件中,大约43%的案件结果有利于国家,31%的案件结果有利于投资者,26%的案件通过协商解决。 [4]
2015,自金融危机以来,金砖国家为缓解自身经济下滑压力,正积极寻求外向型投资的经济增长战略。金砖国家有着相似的经济发展背景,各国间的相互投资也会随着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而逐渐增多,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问题也将日益凸显。本文的选题及研究成果将对促进金砖国家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中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金砖国家BIT中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试图指出相关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并就金砖各国争端解决条款的协调提出条文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