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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工具管理不能简单粗暴

(2016-03-30 09:00:17)
标签:

广州

五类车

管理

立法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邢翔介绍,草案主要亮点是针对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主要指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创设了“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等管理制度。新快报记者了解到,“禁油”等此前在市政府相关文件中均有提及,但“禁售”则是广州首次提出。(新快报3月30日报道)
        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五禁”,与1991年广州市禁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是同一个思维模式——管不好的事,就一禁了之,而不是想办法管理好。这种思维模式的最大问题方便了管理,给市民出行制造了麻烦。广州市地方立法的方式,用罚款、扣车等强制手段,“合法”剥夺了市民根据自己出行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纵观世界上各国际大都市,无一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城市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城市政府的一切作为,都是以民意为依归,以人为本,服务市民。中国古代经典尚书中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上海世博会的宗旨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北京、上海都是限摩不禁摩,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所不同的是,北京采取市民自愿登记电动自行车,上海强制登记电动自行车。而不是禁摩禁电。由此可见,北上广三市政府的管理水平,高下立现。
        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也特别强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广州市对五类车管理立法,必须遵从这个精神,而不违背这个精神。但是显而易见,广州市的做法违背了立法法的精神。
        从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角度看,广州市管理摩托车、非机动车立法应该何去何从,也就不言自明了。

http://t.cn/RqZH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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