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2014-07-23 16: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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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权力政府监督 |
分类: 公共政策 |
停车费说涨就涨,人大代表意见没得到尊重?基层代表办事难,不同意被说成同意?给政府建言得到敷衍答复,不满意被迫说满意?昨日,第167期《羊城论坛》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录制,广州市100多位各级人大代表和市民们在一起讨论的主题本来是“代表联系群众大家谈”,结果却变成一场代表吐槽履职难的“诉苦会”。(据南方都市报7月23日报道)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十、十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查,有权予以撤销。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单独就“询问和质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针对“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从以上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各级人大职权的情况看,人大代表的意见如果没有得到尊重,完全可以依法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对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督、质询、调查,甚至撤销政府的决定。但宪法和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但为什么人大代表仍然感觉无力行使权力呢?这就与我国人大行使权力的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关。比如,很多权力不是直接赋予人大代表,而是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如果把这些权力赋予人大代表,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变。另外,一般人大代表大都是兼职,并且大部分是官员兼职,换句话说,官员本来是被监督对象却坐在监督的位置上,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可能左手监督右手。
因此,必须通过对人大制度进行创新性的改革,在不改变一切权力归人民,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前提下,通过对宪法和法律具体条文的创新、改革和完善,更好地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让监督行为常态化,监督工作“日常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意志,让人民满意,保障行政权、司法权更好地为民服务。这样,人大代表就再也不用吐槽了,直接行使权力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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