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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垃圾问题法律岂能缺位?

(2014-05-29 21:03:04)
标签:

垃圾

处理

立法

循环经济

杂谈

分类: 公共政策
《礼记•中庸》有云:“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同理,依法治国,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规范国民的行为。解决垃圾问题,同样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立法于前,行动于后,事半功倍,离到成功才会不远。
发达国家在垃圾处理上,首先是立法,然后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如日本1900年就出台《污物扫除法》,直到2002年的《汽车再生利用法》,先后制定了近十部法律法规。德国也一新,从1972年制定《废弃物处理法》到1991年的《包装条例》,再到1994年《促进废弃物闭合循环管理及确保环境相容的处置废物法》(简称《循环经济法》。发达国家对于垃圾处理上注重立法先行,法律相当完善且具可操作性,依法治理垃圾的行政理念始终如一。
相比之下,我国在在依法解决垃圾问题上,通过立法治理垃圾还有相当的差距,这既与我国发展阶段有关,也与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以政策治国、文件治国有关。具体到解决垃圾问题来说,尽管我们已经有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但都是宏观的指导性法律,可操作性差,难以解决具体问题。早在2000年,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就被列为全国首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可14年后的今天,还没有走出“试点”阶段,原因就出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上。
今年4月9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加强广州、佛山、惠州、江门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到2015年,广州、深圳两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创建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现在离2015年底也只有一年半的时间,按照现在的进展看,创建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计划,恐怕要落空。
广东省政府的方案明确要求,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服务管理,逐步实现行业发展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通过上门回收、定点回收、以旧换新等方式加强废弃物分类回收,进一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但到目前为止,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并没有形成规模,更没有龙头,企业上门回收、定点回收、以旧换新成了空话,至少现在还没有看到有哪个企业在做。
由于没有实际的鼓励和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政策法规,当然就难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这也是垃圾分类无法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倡导垃圾分类,并不是精细式分类,而是粗放式分类,居民一次分类后还须清洁工二次分拣,工作量之大超乎想象。最主要的是,分拣之后各类再生资源因没有再生资源企业承接,分类也就没有实质意义,最后结果,不是焚烧就是填埋。
从政府现行政策看,还是鼓励焚烧。广州每焚烧一吨垃圾给企业140元补贴,上海每吨120元,海南补贴最低,每吨50元。在这种鼓励焚烧不鼓励回收利用政策导向之下,垃圾焚烧企业当然希望多建焚烧厂,多烧垃圾,以便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这样的循环,垃圾分不分类都不要紧,焚烧量多多益善,使大量的再生资源付之一炬。同时,市民并未从垃圾分类中得到任何看得见的好处,还要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财政补贴买单,而政府为解决财政投入不足,正准备要提高生活垃圾收费价格,并且为了减少麻烦,想把垃圾费与水费捆绑收费,这样的垃圾分类直接损害了市民的利益,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
随着家用电器,特别是汽车大量进入家庭,今后市民生产的生活垃圾不仅仅是餐厨垃圾,也不仅仅是废旧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小件垃圾,还会有更多的大件垃圾,如电冰箱甚至汽车这样的垃圾,需要专门企业才能解决的垃圾会大量出现。为了未雨绸缪,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如报废汽车回收法等,以适应新的社会需要,为各类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让垃圾利用走上法治轨道,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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