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法不力,交换意见太温柔
(2014-05-22 21: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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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气污染检查人大政府 |
分类: 时事评论 |
据媒体报道,5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大气污染执法检查。5月至8月,执法检查组将组成4个小组,分赴京津冀重点区域、长三角重点区域、珠三角重点区域,山西、山东、陕西10省(市)进行检查。同日,广州市人大也兵分四路,对《大气污染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执法检查。今日还将召开检查组会议,总结检查情况,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综合新华社和南方都市报5月22日报道)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运用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作用。政府职能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具体到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来说,该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环保、公安、交通、渔业等政府部门是大气法治防治法的具体执法部门,换句话说,如果对企业及机动车船污染大气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这是上述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反过来说,人大在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那就表示上述政府部门没有尽职尽责,甚至可以说是失职或者有可能渎职,还有的官员有可能被污染企业买通。近年来,北京通州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胡建华、广东河源环保局原局长何明亮、福建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陈军安等违法犯罪,成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
据报道,广州市人大今天将召开检查组会议,总结检查情况,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人大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权,对于政府部门监管执法不力造成的污染问题,显然不应该是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而是应当行使监督权,对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很好地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进行问责,对政府有关部门某些官员在监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过程可能的失职、渎职进行追责,力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执法力度,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市民一个青山绿水碧海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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