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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可以和国际接轨

(2013-04-20 08:36:28)

摘要:本文发表于2011年07月05日。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发达国家的价格听证制度,更像是一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通过利害关系各方的公开辩论,达成妥协,形成新的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而现阶段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由于是政府主导,消费者一方实际上没有太强的博弈能力
 
  广州市物价局对外宣布,7月18日将召开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同时宣布两个调整方案,方案一是,起步价由7元提至9元,等红灯或低速时按31元/小时收候时费,夜间加收三成车费。方案二是,起步价提至10元,其余不变。两个方案都实行气价联动,气价每涨跌0.83元,起步价相应增减1元。

消息一出,引起众多争议。特别是两个方案中无论哪一个方案,都是涨价方案,似乎应了那句话:听证会就是听涨会,或者说“逢听必涨”。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价出现一定的上涨是必然的,但不是说所有的物价都应该上涨。市场经济就是要充分利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就资本、劳动力、生产资料等进行效益最大化地分配。有的产品会涨价,有的产品则会降价。比如,电子产品、汽车等的价格基本上是一个下降的趋势。

出租车行业,从当前的政府定位来看,它应该是一个公益事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的作用。暂且不去讨论这个定位是对是错,而只是把其作为一个客观存在,进而来讨论这次运价调整听证会前宣布的这两个方案,以及与听证会相关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听证会的组织者,因此,广州市物价局理所当然地组织这次听证会,而听证会要有主持人,也是市物价局的负责人担任。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实际上是选择,就连政协委员韩志鹏都只能当候补消费者听证代表,令人遗憾。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价格听证有着严格的程序。拿美国来说,价格听证是由一个独立机构联邦和各州规制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是根据国会立法而成立的,并向国会负责。规制机构的负责人由行政法官担任而非政府官员担任,这让价格听证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司法的程序。价格调整的申请是由企业向规制机构提出的,而不是由行业协会提出的。听证代表不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而是出自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有关政府部门。就是说,政府部门只是听证案件的一个参加者,而不是组织者,更不是主导者。凡是利害关系人,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向规制机构提出申请,通常会获得同意。因此,这样的价格听证制度比我们现有的听证制度,具有更加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消费者更能接受通过这样的听证之后的价格。

当然,我们的价格听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不断地完善。但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发达国家的价格听证制度,更像是一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通过利害关系各方的公开辩论,达成妥协,形成新的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而现阶段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由于是政府主导,消费者一方实际上没有太强的博弈能力,因此,也往往让给人留下,听证会就是听涨会,听不听证一个样,反正都是要涨价的印象。比如,2009年9月举行的广州黄埔大桥收费听证会,当时广州市物价局也是公布了俩听证方案,一是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二是提高收费。同年12月,广东省物价局批复维持原收费不变,让市民降价的希望落空。更为离谱的是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石油巨头,干脆自己制定一个价格上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多涨少降制造依据,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如果我们不从价格听证的制度设计上解决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听证会成为只是走形式、听证会变听涨会、逢听必涨等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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